主营业务成本如何确认

  2020-07-19   |   80人看过

确认本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该营业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当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企业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扣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但如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

分期收款销售

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

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出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贷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代销商品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单独设置“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上述原则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应将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于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比照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规定办理。

分期预收款销售

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如不能确认收入,则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订货销售

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房地产销售

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以旧换新销售

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以及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售后租回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销售退回

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按照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的现金折扣。

企业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收入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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