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能否适用十倍索赔

  2020-07-19   |   122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某(女)是河南人,今年43岁。为了谋求更好的生活,10年前,李某和丈夫来到北京市密云县开始了打拼之路,经过几年的辛苦经营,李某和丈夫在这个北京的远郊区县立稳了脚跟,开了一家便民小超市。

近几年,李某因人到中年,原本苗条的身材逐渐走形,为了减肥,李某尝试了很多方法,但最后都成了无用功。

2014年2月14日,李某经朋友推荐,在家附近的药店内购买了名为“苦色百变平脂胶囊”的减肥药,效果很好,仅仅两周就瘦了八斤。一个疗程的效果让李某很满意,于是,她再次走进了药店,购买了五个疗程共计25盒“苦色平脂胶囊”,花了1400元。

然而,减肥却并不像李某计划的那样顺利。再次服用了两周的胶囊之后,李某开始出现了头晕、恶心的症状,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越来越明显。之后,李某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上进行查询,发现药盒上标明的批准文号是假的,不甘心被黑心店家蒙骗,李某拨打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局的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十分迅速的对售卖假药的药店进行了查处,不仅没收了在售的假药,还对药店进行了罚款。

虽然药店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罚,但自己的损失还没有得到赔偿,李某在一周之后找到药店老板索赔,但被药店老板一口拒绝,理由是:“我卖假药,已经遭到了有关部门的处罚,根本不用再赔你了!”

维权无果,李某将药店诉至法院,要求药店退还自己购买假药的货款共计1680元,并十倍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6800元。庭审中,药店老板表示,自己售假药,已经遭到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处罚,无需再赔偿举报人李某,即便需要赔偿,也不用赔偿十倍这么多。此外,药店老板表示,自己在卖药时已经告诉李某“这个药还在申请批号,但效果十分好”,而李某此时已经明知药品不具有合法的批号,仍旧购买,属于知假买假,因为没有索赔的权利。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药店老板与李某达成了一致意见:药店一次性赔偿李-昕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假药能否适用“十倍索赔”?】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药品能否适用上述十倍赔偿呢?

目前,我们常说的药品其实包括两种类别:一种是用于治疗疾病的药品,其批准文号的标准格式是“国药准(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另一种是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药,其批准文号的标准格式是2003年6月12日以前由卫生部批准的“卫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XX号”和2003年6月12日之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食健字G(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目前,因保健品是按照食品进行管理,在消费者发现购买到假的或是不合格的保健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可以要求在返还购买款项之外,要求十倍额外的赔偿金。但药品目前由《药品管理法》管理,如果消费者想要赔偿,只能根据该法规定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或者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索赔,而不能要求上述的十倍赔偿。虽然在索赔方面没有相对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十倍”惩罚,但相关法律对于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则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方面更为严厉,如果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的药品,就有可能构成生产假药罪或销售假药罪,是会受到刑罚的。

此外,对于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明星等公众人物为自己的虚假产品代言的,如果购买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假药,那么假药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广告的代言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购买者可以一并起诉上述责任主体索赔,也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或几个责任主体索赔。

一般来说,购买的假药,维权者首先应当保存好购买的单据和假药的样品,并向当地的药品管理机关进行举报。因为假药通常对人体的损伤较大,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求助于公权力,不仅可以让制假售假这及时收到应有的惩罚,也能够避免因独自维权而可能陷入的势单力薄的困境。如果确实是假药,有权机关可依法进行查处,其对制假售假人作为的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购买者日后索赔的法律证据,而购买者自己贸然去维权,很有可能打草惊蛇,让制假售假这销毁或转移相关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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