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品致人受伤要赔偿吗

  2020-07-19   |   12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裴-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满998元后,免费领取了一个电水壶。但裴-女士在使用该电水壶的过程中,因水壶表面漏电将裴-女士击伤。裴-女士要求该超市赔偿其医疗费3500元。超市以是赠品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裴-女士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超市赔偿其3500元损失。

仲裁结果:

裁决超市赔偿裴-女士损失3500元。裴-女士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但本案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裴-女士以购买较大价值的商品为条件获得了超市的赠品,其实质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超市在附义务范围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裴-女士可以向该超市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附义务的赠与时,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本案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裴-女士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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