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0-07-19   |   113人看过

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应当承担退还或者赔偿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超市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

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证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按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货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对商家促销行为的管理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解读:商家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商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因为食品、药品关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应当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虽然没有对赠品支付对价,但赠品是基于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而得到的,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商家分摊在付费商品中了。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存在有质量的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其导致消费者损害更是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补偿。商家就赠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才没有助长放纵了商家借助赠品促销骗取消费者的行径。如还有疑问,您还可以在律聊网进行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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