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2020-07-19   |   163人看过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衣洗涤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公平、合理解决洗衣洗涤行业出现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省洗衣洗涤行业实际情况,经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商议,由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制定,并由全体会员通过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洗衣洗涤业的协会会员单位、商会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承接被洗衣物时,经营者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磨(破)损、色泽程度、坚牢度、虫蛀霉变、缺漏件等残缺或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凭证上注明,由双方签名确认。如发生漏检等情况,必须在两天内(以洗涤凭证的日期为准)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由消费者书面确认再洗涤,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条

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非保价洗涤或保价洗涤,选择非保价洗涤的,洗涤费按非保价洗涤标准收取;选择保价洗涤的,洗涤费按消费者申报保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收取,但不低于非保价洗涤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消费者领取洗后衣物时,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现场检验洗后衣物的质量和数量,如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属保价洗涤的消费者当场检验衣物的质量和数量,如无异议办完领取手续离店后,则视作保价洗涤协议全部完成,互不承担责任;属非保价洗涤的消费者离店后如发现衣物存在漏检的因洗涤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必须在两天内(以实际取衣物日期为准)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应给予返工。

第六条

衣物经洗涤后未能达到洗涤标准的,经营者应给予免费返工,返工一次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退还洗涤费给消费者,洗前已声明不能去除或只能尽量去除的污渍除外。

第七条

衣物经洗涤后如造成局部损坏的,经营者应给予修复,对经过修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衣物,经营者应按下列方式赔偿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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