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天价商品,遭遇“天价商品”怎么维权

  2020-07-19   |   147人看过

【事件经过】

据青岛市民王先生发文称,他的家人在崂山北九水观崂村(山珍食苑农家宴)吃了一斤樱桃却被要价一万,之后公安出面调解却被扣留,从11点到下午9点,期间孩子哭着找妈妈喝奶,山珍食苑农家宴宋老板不让走,民警也不让走,老人还被宋老板打骂的高血压心脏病复发。而宋老板殴打老人,民警不但不管,还帮助宋老板一起要钱。最后宋老板放话,拿不出一万块钱不让下山。同时贴出几张老人被打伤的照片。

青岛天价樱桃的消息被曝出后,网友纷纷指责青岛的东西就是贵,“前有龙虾,后有樱桃;招摇撞骗,分外妖娆!”

然而就在网友议论纷纷的时候,青岛崂山宣传部门表示,此事因偷吃樱桃引发的争执冲突,一孕妇被推倒,目前正在医院检查,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青岛万元一斤天价樱桃的消息不实。

【法律解读】

遭遇“天价商品”怎么维权?

经营者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或者标注的价格经查远超正常的市场价,也可被视作非明码标价,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服务“缩水”,游客有权索赔。依照我国《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否则应当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利知晓价格和服务内容,并且可以选择拒绝参加。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免费旅游券,消费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清楚旅游券的具体内容,如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自己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商家或者旅行社签订合同,做到有据可查。至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者购物或交钱作为补偿,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惩处。

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天价菜单”的频频出现,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缺失诚信,或者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强制交易。

对此,一方面,经营者必须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事先询问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信息,一旦遭遇“天价菜单”,及时保存相关证据。

法律顾问表示,经营者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或者标注的价格经查远超正常的市场价,也可被视作非明码标价,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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