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用餐的“开瓶费”可以不交吗

  2020-07-19   |   101人看过

10月17日晚,马先生朋友的父亲过生日,一家人前往位于宝塔区的**中益嘉汇酒店吃饭。“由于桌上的女士较多,就说喝啤酒,刚好车上放有两箱啤酒,我就搬一箱。”马先生说,当时带啤酒进去时,服务员并没告知要收“开瓶费”,等吃完饭结账时发现,总共花了1330元,其中“服务费”就有100元。

酒店称多收了50元,愿退还针对**中益嘉汇酒店收取100元“开瓶费”一事,马先生一同前往该酒店核实。

“我们酒店规定外带酒水进店收取服务费,一般客人带酒水进店后,服务员都会提醒,至于当天服务员为什么没提醒,我们随后会调查。”该酒店一张姓负责人表示,一般到酒店消费的客人带白酒的多,很少有客人自带啤酒,按照酒店规定啤酒是按件收取“开瓶费”,一件啤酒收50元,可能是服务员没搞清楚,多收了一件啤酒的“服务费”。

而当询问这个收费有没有依据时,该位张姓负责人并没有直接回答,一再表示酒店愿意退还多收的50元服务费。

“我不是在乎多收50元还是少收50元的问题,我在乎的是酒店明知道消法规定不许收取‘开瓶费’,仍公然变相收取‘天价’服务费欺诈消费者。”马先生表示。马先生称,18日下午他已将此事反映给延安市宝塔区消费者协会,而消协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酒店变相收取“服务费”、“开瓶费”属于欺诈行为,消协将会调查处理。21日下午,从宝塔区消协了解到,对于马先生的投诉,消协已经立案调查。

律师解读:

河东区律师黄律师认为,“开瓶费”,这有违新消法规定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确认其无效。

最高法院去年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新《消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故在消费者与餐饮店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中,收取“开瓶费”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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