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禁止外带酒水是否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2020-07-19   |   199人看过

KTV禁止外带酒水是否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禁止外带酒水属于不成文规定,显失公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以及第10条,这种店堂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KTV这种强制消费者购买其酒水的行为就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权利的限制,而且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行为,即接受KTV的服务必须购买KTV的酒水,也暗示如果你要带酒水则不准进入消费。这完全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

KTV之所以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因为酒水能够给饭店带来丰厚的利润,KTV的酒水要比市场价格高出很多,这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酒水的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属于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种“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无论是以上述何种方式的做出的,均违反了本规定。因此,“禁止自带酒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自带酒水完全是消费者的权利,KTV对此加以限制明显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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