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2020-07-19   |   129人看过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性

知情权虽然广泛存在于各个法律部门中,但知情权却不是一项一般性的子权利,而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基础性、引导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它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普遍性

首先,主体的普遍性是知情权的基本特征之一,知情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其次,知情权的范围也是广泛的,不仅在实体权利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在程序法中更是必不可少。在实体法中,当知情权受到剥夺或侵害时,往往导致具体权利行为的无效和一方当事人法律责任(如赔偿等)的产生;而在程序法中,知情权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运行的有力措施。从原、被告彼此对诉讼事实的知晓,到辩护人对有关指控事实的调查取证;从法庭上的公开质证、辩论到审判和判决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运作,消费者知情权无所不在。可以说,没有知情权的保障,就没有消费者权利,当然也就没有救济消费者各种权利的司法公正。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涵盖性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并涵盖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可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障领域,到处可见消费者知情权那美丽的身影,是引导、统帅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的灵魂,消费者知情权无所不在。

因此,即便没有罗列或具体规定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如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等,只要消费者知情权不灭,按照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消费者上述其他具体权利尚能得到支撑和救济;反过来,离开了消费者知情权,这些具体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实现,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知情权的巨大涵盖性。

(四)消费者知情权的创新性

即可以从消费者知情权理念、内涵出发,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精神,派生、创新出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或规定含糊的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弥补列举式法律立法技巧上细节有余、发展拓宽不足的缺陷,填补法律漏洞,面对新情况,根据新问题,通过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发展消费者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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