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相关案件

  2020-07-19   |   126人看过

2001年4月17日,杨*颖等众多游客与被告旅行社下属某营业部签订《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行团。18日,被告组织乘车游览白云山,在中午下山途中,客车在摩星岭路段由南往北下山时,因客车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导致大客车在下坡过程中失控,驶出路面坠落山谷,造成一人死亡十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七原告分别被定为8级至10级不等的伤残。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认定司机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旅游组团合同,双方因此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导致游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的后果,旅行社应向原告人身、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原告有权选择按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所有原告均选择旅行社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要求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合法,对原告请求予以了支持。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标准赔偿,作为受害者的旅客一审获得了较为满意的赔偿数额。一位游客获得了52万多元的最高赔偿,最低的也有30多万元。如果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额则明显要低得多。另外,即使是游客无法提供购货凭证的物品,如旅客受损或丢失的衣服、鞋、挂包等,法官在审判中对游客的上述实际损失都确认了赔偿。法官认为,原告乘坐的大客车是突然失控驶出路面坠落山谷的,事故后原告处于昏迷状态,其身上穿戴物丢失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合理地运用了自由裁量权,判决给予适当的赔偿,充分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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