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产品侵权责任

  2020-07-19   |   96人看过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但何为产品,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各国立法有不同的主张。我国民事立法中“产品”的定义,学理上也存在分歧。

1、关于产品。有的学者认为,凡属生产活动的产出物,无论是工业、农业生产还是其他生产物,均可以成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民法专家梁*星认为,民法通则中所称的“产品”首先是指劳动产品,不包括自然产物;其次,在劳动产品中,仅指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再次,还应将农业原产品和猎-物排斥在外。还有学者认为,“产品”通常指动产,一般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当然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关于产品的外延,立法没有予以明确。上述各种主张中,把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排斥在“产品”之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值得探讨。例如,市场上出售的用于农业生产的种籽,即为初级农产品,但不能说它不是产品。现在,市场上出售假种籽、质量低劣的种籽坑农、害农的事件经常发生。显然,这种观点会滋长制假、售假,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农民。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其中以商品房屋质量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商品房以不动产作为商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房,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房屋发生倒塌或建筑物上的设施脱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即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损失。当消费者以侵权责任为由请求生产者即房屋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时,开发商承担的责任即是一种产品侵权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对产品的外延不能限制过多,应当包括动产和部分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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