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政务公开制度

  2020-07-19   |   109人看过

一、工作职能

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是独立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省机动车配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同时挂靠本所。本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产品质量的定期监督检验和各种委托检验;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和质量认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承担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开展检验技术和检验方法的研究;指导和帮助地方同类质量检验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执行统一的检测方法,培训质量检验人员;开展质量认证咨询和质检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管理省机动车配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由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2、委托检验由用户或消费者自愿委托我所进行检验,固定性的长期委托检验可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3、样品抽取

3.1定期监督检验由我所派出两名抽样人员在出示有关证件的前提下,从企业的成品库(车间)依据被检产品的技术标准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封好样品后,填写抽样单并由企业经办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抽样单由企业保存一份作为凭证。

3.2委托检验由委托方自己送样或委托我所现场抽样。

4、样品按照相关检验程序和规定进行检验。

5、定期监督检验的报告由我所发给企业,委托(仲裁)检验的检验报告由企业来我所领取或按约定邮寄。

6、样品处理:各受检单位接到检验报告并确定无异议后十五日内到我所领回受检样品。逾期不领样品,每拖一天加收1%检验费的滞纳金。超过半年不领回样品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我所清库处理。食品类样品原则不退样,破坏性试验的样品根据破坏程度确定是否退样。

三、服务承诺

1、依据技术标准提供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

2、根据用户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以及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确定检验时限。超过规定时限,每天免收20%的检验费,超过5天以上,赔偿一倍的检验费。

3、为帮贫解困,支持企业发展,对部分特困企业的质量检验可减半收费;对刚起步经营困难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酌情减收、免收检验费;减免收费需由企业申请,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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