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霸王”因参假被罚40多万,处罚标准或依据是什么

  2020-07-19   |   95人看过

时事回顾:

九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至终端市场“海*王”被罚40多万元

成都海*王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郫县安靖镇雍渡村。

今年5月11日、6月6日和6月22日,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不合格检验报告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在该公司原材料冻库中,执法人员发现有冻杂油(伊赛牛肉)和鸭脖皮原材料,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不合格的九批次产品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同时现场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复印件,以及九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表和产品领料单复印件。

据调查,成都海*王食品有限公司对九批次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无异议,确系该公司生产。但九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至终端市场,无法召回。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日前已被罚款39624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160元,合计罚没款404400元。

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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