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律顾问意义

  2020-07-19   |   125人看过

(一)提升形象

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和载体——企业,必须在经营活动中以自身的文化形象、发展方向、经营业绩、发明创造等赢得一席之地。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是否有法律援助、是否看重风险规避和问题预防,本身就是企业身份和形象的重要表现之一。在经营活动中或企业有权益纠纷时,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出现,在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同时,本身也可帮助企业赢得更高的身份和声誉,让客户或经营伙伴在放心的同时,产生敬畏、敬佩的心理。事实上,一种普遍现象是,在了解、观察一家企业的时候,是否有常年法律顾问,是必须了解、非常重要的一个常规内容。现实社会中,一家企业如果没有自身的法律顾问,在别的企业甚至是常人眼中,其地位和形象都是不高的。因为别的企业很难相信,连法律顾问都没有的企业具有强大的实力和按法律框架经营。因此,缺少法律顾问的企业,往往难以提升自身形象,丢失很多的经营机会和效益。

(二)预防纠纷

公司要生存发展,就要不断的同外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经营活动,这些经营活动很多都是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合同来确定的。而这个过程就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你消我长的过程,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既存在的发展的利益,有时也有这样那样的陷阱和危机。而对于合同的签订,《合同法》的至高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有时即使有些不公平,法官也不会去纠正,因为按一般常识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定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应该有足够的认识”。所以,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法律方面的把关和审查就越来越重要。

法律顾问,正是通过参与合同起草、审查合同条文、参加合同谈判、监督合同履行等企业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强化企业的合同信用,同时通过对企业合同的审查,防范企业合同风险。法律顾问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制度,及时收集保存对外经营证据,从而为今后处理纠纷时使企业处于有利的地位。企业在合同管理、生产经营、销售等各方面有了法律顾问的把关,就能够有效避免法律漏洞,使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空子可钻,不得不自觉履约,从而也就有效预防了纠纷的发生。今后即使发生诉讼纠纷,由于已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也将使企业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常常可以见到现实中有这样的企业老板,咨询律师时把自己的道理讲了一大堆,指责纠纷的另一方如何不对。但真正审视合同才发现,其实他自己已经居于不利之地了。到这时,往往在官司上已经难以挽回既定的败局了。因为没有法律顾问,自身又不懂,相信关系,相信口头意思,相信大致感觉,往往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规章、司法解释越来越多,企业经营上法律方面的重任,不是一个非专业人士所能担负得起的。

(三)避险增效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风险总是不可避免的。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是每个企业的共同愿望。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常年从事法律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某种经营活动潜在的风险有着比他人更深刻的认识,从而直接可以为企业提供参谋。比如,在河南曾经有一已立项的大项目,招标方介绍资金来源是外汇投入且已到帐,我担任法律顾问的大型锅炉企业领导层去考察后认为该项目非常好,利润也非常可观,准备交纳保证金100万元。但经过我去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虽然有该项目,但立项人非该招标人,而外汇管理局也表示没有6000万美元的外汇资金进入。因此,在法律顾问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研究放弃了该项目的投标。尔后不到两个月,就传来其他多家公司被骗上千万元的消息。这一事实证明,法律顾问的介入为顾问单位避免了上百万元的损失,也就是为顾问单位创造了上百万元的隐性效益。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因此,律师在企业决策前,向有关部门和其他企业进行资信、资本、年检等情况的调查,可以为企业决策提供正确依据,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把经营效益提高到最大程度。

(四)高效代言

法律顾问可以作为企业的法律事项“代言人”。在企业遇到各种刁难和麻烦时,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以直接为企业出面处理;有了法律顾问,企业负责人可以“有事找我们的律师谈”为由,对不愿直接见面的当事人予以回避。

法律顾问更是企业处理人情关系的“挡箭牌”。人情关系是一把双刃箭,有时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时却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比如其他企业或个人通过人情关系向企业借款或要求企业出具担保等各种要求时,一些企业负责人虽然不愿意,但常常无法回避,而轻易作出许诺,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很大后患。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良好的企业正是因为给其他企业担保而导致破产。有了法律顾问,在碰到类似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就可以理由气壮地以要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巧妙地予以推托。

(五)对外震慑

在人与人交往中,往往由于身份和地位不同,产生不同的态度和效果。所谓的看人说话,往往还是看人的身份和地位说话。律师是国家承认的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的“准司法人员”,其代言法律的固有身份和地位是其他任何人不能比拟和替代的。因此,企业如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就会给对手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使对手不敢擅自设陷或毁约;同时,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出面处理相关事宜时,更会给对手一种强大的压力,从而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律师通过发“律师函”为企业催讨债务,常常无需通过诉讼,就使一些企业或个人自觉履行债务;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企业协调与其他单位的矛盾纠纷,可以解决很多原本要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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