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转移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该如何处罚

  2020-07-01   |   155人看过

采取转移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该如何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拓展: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偷税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从以上来看,

未设置账簿并不符合偷税的定义,因为未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额。达不到偷税的目的。

而采用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这属于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

相关知识点

一、会计记录的文字都需要使用哪些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知识拓展:第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而对会计资料起辅助说明作用的会计记录文字也必须通行。在我国,中文是法定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法定要求。

第二,在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在我国境内,除广泛使用中文外,在民族自治地方还使用民族文字,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等还使用外文。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使用者阅读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二、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那些情形不能随意更换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4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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