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时效

  2020-07-19   |   134人看过

一、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建设用地许可证产生行政纠纷的,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应该自收到行政诉讼复议书15日内提起诉讼,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在6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3)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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