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拖欠工程余款)

  2020-07-19   |   137人看过

北京市····有限公司: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的委托,依法指派本所张XX律师就贵司拖欠工程余款一事,郑重致函:

贵司于··年·月·日与··电信签署了关于“北京市···服务设施一期工程通讯电缆迁改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并于同日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将原合同甲方**··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司,由贵司行使或承担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权利义务。依据“分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余款待保质期两年期满,未发生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分包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合同第五项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迟付一天应增加支付工程项目总价款中扣除材料费后剩余部分的10%。现工程早已施工完毕,且经甲方验收无误,两年保修期内也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然而甲方并未依约向乙方支付工程余款。

本律师认为:贵司当初选择··电信进行通讯电缆迁改工程看重的是··电信的公司实力与业务水平,而··电信愿意接受贵司的委托看中的则是贵司良好的企业信誉。现··电信已依约完成施工,且在两年保修期内未接到贵司提出的质量问题,那么贵司也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余款的义务。我方之主张于法有据,于约有理。从“分包合同”中不难看出,该项工程只是贵司的服务设施一期工程建设中的通信电缆改造,随着贵司业务的壮大,将来可能还会再有二期、三期甚至更多的电信工程,从长远角度讲,双方合作的机会还会出现,且双方又为同城知名企业,因几千元的小钱导致业务上的中断甚至对簿公堂,实属不智。

商者,诚信为之根基!本律师衷心希望贵司尽早偿还··电信的工程余款。不要因为些许的小钱,毁坏了自己的形象和口碑,更不要因为些许小钱的小事,影响了贵司的经营,毁坏了个人的前程。

本律师相信贵公司领导,能够从大局出发,妥善处理好此事,主动联系,积极还款。为此,郑重致函。

(以下无正文)

顺颂商祺!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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