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法律意见书

  2020-07-19   |   73人看过

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法律意见书范本

尊敬的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各位领导:

经本案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并经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本人同意,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到XX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我们认为毛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无罪释放毛某某。

一、主观方面,毛某某没有介绍卖淫的故意

本案中,两名涉案男性并非毛某某介绍而来。此二人系在毛某某原上班会所“小某某”所认识,是毛某某的熟客。毛某某从“小某某”离职后,由于其当时经理秦某转至“五某”会所任主管,在秦某的盛情邀请下,毛某某也加入到“五某”会所,但其加入后实质上仍然司职技师,与其他女技师无异,并无特权,根本不是会所主管,不参与技师的招募、培训和日常管理。

二、客观方面,毛某某没有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

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案中,两名涉案男性由于是其在前会所上班认识的老顾客,当此两名顾客在发现毛某某不在原会所上班时,就询问其现状,毛某某故如实告知新的上班场所。由于毛某某与两涉案男性是熟客关系,涉案两名男性就到新会所来找其服务。发案当天,由于毛某某正在上钟,并无闲时接待。两名男子的消费项目、服务人员均是由秦某推介,与毛某某毫无关系,毛某某对此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此外,据毛某某交待,该会所并不提供卖淫服务,会所技师不与客人发生性交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毛某某从主客观上都不可能构成介绍卖淫。XX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分析,毛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对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的逮捕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应要求其立即无罪释放毛某某。

辩护人:吕XX、殷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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