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诉与非讼有区别吗

  2020-07-19   |   141人看过

民事非诉与非讼没有区别。

非诉和非讼都是一个意思,只是叫法不同。

非诉业务是非诉讼业务的简称,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包括如投资、兼并、上市、破产、法律环境分析、涉外等业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不是非诉业务。

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符合这一特征的程序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17章至19章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传统的、典型的非讼程序,从理论上讲是狭义的非讼程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种公法性质的纠纷应单列出去。其他几类非讼案件为典型的非讼案件,符合非讼案件的特征,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产物,是完善诉讼制度以丰富解决民事案件手段及途径的体现,被称之为现代的非讼程序;从其适用范围及理论上表述,应为广义的非讼程序。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与之相适应的程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的假设前提便不复存在,案件的非讼性质便转化为诉讼性质,债权人和债务人若要继续请求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通过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并恢复票据权利的程序。该程序不具备双方当事人,没有民事权益之争,将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票据纠纷的双方要解决争议,就只能提起通常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解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它是国家解决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手段,这一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而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以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来偿还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解决个别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体现出明显的非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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