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常识

  2020-07-19   |   264人看过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ll、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l、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八)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