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坠落的花盆砸伤谁来承担责任

  2020-07-19   |   150人看过

2013年7月3日上午,彭*婆走到江汉区京汉大道761号长子炸鸡店门口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伤头部,“血哗哗直流”。彭*婆随即被送往亚洲心脏病医院救治,后转入协和医院治疗,花了医疗费5000多元。彭*婆昏迷三天后捡回一条命,但留下了头晕的后遗症。

“花盆是谁家的?”彭*婆多次寻找花盆主人,小区业主没人认领。无奈之下,彭*婆将该栋楼13家业主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2014年11月,该案在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法院依法宣判。

2楼网吧的业主辩称,彭*婆受伤时,2楼网吧并无面对京汉大道的窗户,目前窗户是重新装修才开的。因此花盆不可能是从2楼网吧中坠落的。但出于对原告的同情,可以考虑基于人道主义进行补偿;

302室业主辩称,自己家中从未种植过花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03室业主辩称,如从自己家中坠落花盆,应落到2楼网吧外面装的遮拦网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03室业主辩称,自己家中从未种植过花草,事发时家中无人,不可能是侵权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楼业主王先生辩称,家中窗户离事发地点横向有10米,如果花盆从家中坠落,彭*婆伤情应非常严重,不可能仅仅是头皮破裂,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03室业主辩称,家中两处窗户与彭*婆受伤地点并非垂直,而且两处均安有防盗网,该防盗网已经陈旧不是新近安装的,防盗网紧贴窗户,不可能放置任何东西,也不可能掉落花盆;

702室业主辩称,家中没有养花,该处窗户安装的是晒衣架,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803室业主辩称,家中窗户距离原告受伤地点水平距离15米,斜线距离30米,若有花盆掉落会导致更严重的受伤后果,故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分析各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认定:庭审时的建筑物照片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状况,故对被告称自己从未种过花草及安装了防盗网、晒衣架,不可能是实际侵权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坠落高度高,一定会导致原告受伤更为严重的抗辩意见并无相关事实依据,对被告称所住楼层高,故不可能是实际侵权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花盆亦存在之前未放置平稳等各种情况,故对被告称事发时家中无人,不可能是实际侵权人的抗辩意见也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法院判定11名业主“连坐”

江汉区法院查明,江汉区横桥村6号1单元位于江汉区京汉大道761号长子炸鸡店上方,该单元中2号及3号房屋均有窗户面对事发地点。此外,彭*婆在庭审中明确,因无法找到该单元502号及703号房屋的业主,故放弃向上述两户主张责任。

江汉区法院认为,从建筑物中抛弃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彭*婆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伤头部,报警后经公安部门核实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而各被告所居住使用房屋均有窗户正对事发地点,故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在各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对原告损失进行补偿。

由于彭*婆不构成伤残,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向502、703户主张权利,其余各户对该部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各户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13的补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11位被告补偿彭*婆各项损失677元。

各被告声音:

302室业主喻先生说,真判下来,不把钱么办呢?我看她是60多岁的婆婆蛮造孽,几百块钱小事情也无所谓。但是我们家又不养花,很冤枉。

303室的业主徐*婆则表示,家里根本没养花,收到传票才知道有这么档子事,警察也没来我们家调查,凭么事就这么随随便便把我们家也一起告了。开庭时,我们家敢去法庭就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判得不公平就要上诉。

803室业主张爹爹说,肯定不服气,要上诉,这不是钱多少的事,而是公平的问题,咽不下这口气。家里的窗户离着花盆坠落的地方很远,根本就掉不到那个位置,再说,如果真从8楼掉下去,肯定会伤得更严重。

律师说法

高楼抛物一直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伤者可能根本找不到“冤家”是谁,更别说获得赔偿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受伤者去证明是谁对其进行了伤害十分困难,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业主们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相对容易,故法律在这里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的责任交给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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