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2020-07-19   |   129人看过

在不明致害人的情况下,谁应该为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买单?

高空坠物砸坏玻璃雨搭

昨日,昌鑫大厦外围的玻璃雨搭已更换完毕,十几位工人在G栋楼下进行铁架的更换,对于雨搭的更换,物业办公室内的杨经理称,“基本都是高空坠物造成的,但并没有办法去调查究竟是谁,什么时候扔的,没证据是没人承认的”。

工作人员介绍,大厦外围共有200块玻璃雨搭,已安装了八年,除了高空坠物损坏,也有一些如刮风下雨的自然原因,这次损坏的有40多块,花销大概在2万元左右。

施工人员称,被换掉的玻璃都呈网状,东西砸到落到某个点,然后向外裂开,在上面还发现过五角钱的硬币,“玻璃上有一层膜,坠物砸一下不至于全部破碎”。

杨经理称,之所以更换玻璃雨搭是有些业主反映称大厦外边看起来破旧,谁都希望“有里有面”的,“不光因为大厦结构变化、自然因素损坏,高空坠物也有很大关系,之前也在媒体上看过高空坠物伤人的报道,媒体应该提醒一下责任该咋负。”

律师:用辩证的眼光看待

就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该如何分担的争议,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范成帅律师介绍,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员伤亡,其侵权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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