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玻璃展台高处掉落扎到工人致1死1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怎样赔偿

  2020-07-19   |   146人看过

【事件经过】

前天晚上,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汤立路东三旗的一间4S店内,几名工人在搭建店内展台的时候,不慎将一大块玻璃从高处掉落,将低处的两名工人扎伤。随后,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一人则接受包扎后离院。昨天,**晨报记者从昌平警方了解到,目前施工方的负责人已经被警方带走询问,事故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搭建展台玻璃掉落砸伤工人

昨天下午,**晨报记者在事发的东方日产4S店看到,店内仍在正常营业,但并未有展台等搭建。记者询问前天晚上的事故,但是店内的工作人员多表示“没有上班,不清楚”。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天晚上的确有两名工人受伤了。“第二天来的时候,地上还有一些玻璃碴子。”但是对于工人的伤情,这名工作人员则表示不太清楚。据称,因为上班时间店内都是客人,所以一直没有施工,只有在关门之后,搭建的工人才会到店里利用夜间的时间施工。4S店的负责人则表示,此事警方已经展开工作,不方便回应。

参与救援的急救人员告诉记者,事发的时候4S店内工人们搭起来一个架子,上面有一些玻璃以及海报一类的宣传画。工人们分为两层施工。“据当时的工人说,是高层的玻璃掉落,直接砸碎在底层的两名工人身上。我们赶到的时候,其中一人腹部和胸口都有很多玻璃碎片,有些大块的玻璃刺得很深。”急救人员称,当时年纪较大的伤者已经没有了意识,另外一名稍微年轻些的伤者则是腿部、手臂外伤,并不严重。

一人抢救无效死亡警方介入调查

“他们两个是老乡,在一个施工队,听着好像是河北口音。我们把伤者送到医院之后,伤情严重的工人很快就不行了,最后也没有抢救回来。他们队里的领导和4S店的人都在。我看见有人给死者的家属打了电话。”目击者告诉**晨报记者。随后,记者从医院了解到,受轻伤的工人已经在当晚对伤口进行完治疗,离开医院,并没有生命危险。

昨天,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事发时,4S店内正在进行展台搭建工作,因为工人施工的失误,造成一块巨型玻璃从高处掉落,将正在工作的两名工人砸伤。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一名工人受伤。事后,警方已经通知了死者家属。目前,警方已经将施工方的负责人带到派出所询问处理,事故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解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是是常见的民法案件。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是哪个建筑单元的坠落物,坠落物的管理人或所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不存在疑问。疑问在于如果高空坠物行为的主体对象不明晰,则对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带来一定困境。对此,笔者谈一些关于此类案件的民事责任认定的个人意见。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由此,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法规定,按份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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