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致行人受伤,施工方如何赔偿

  2020-07-19   |   164人看过

男子骑车掉进工地泥坑冻僵死亡

11月21日晚上,一场大雪初降济南。正当人们为期盼已久的大雪终于如期而至愉悦时,工业北路一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内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悲伤的事故。

21日晚上10点多,一名男子骑电动车路过一处位于济南市工业北路的建筑工地时,不慎掉入工地内泥坑,直至22日早上8点多,才被建筑工地的工人发现。工人报警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华山派出所出警。遗憾的是,经过检查发现男子已经死亡。

27日早上11点,记者来到位于工业北路上的济南汇*市政,在项目部门口,见到了死亡男子的家属。

“我们认为建筑工地没有设置警示牌,而且铺好了的水泥地,留了一个门,误导了我弟弟进入,结果酿成了惨剧,所以工地方应该负主要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于此说法,工地的责任人称建筑工地围挡留了个门,是方便工地现场施工的工人出入的,如果不留门,工地的工人没有办法工作。

王先生的家属表示,他们和工地的负责人协商过,但对方一直没能给出一个解决办法。“这都拖了6天了,还没有给我一个说法。”王先生的姐姐说。

记者拨通了汇*市政李姓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称,自己并不负责此事,也没有相关负责人处理此事。(来源:律聊网)

施工方该如何赔偿

施工方应该按照下列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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