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遭恶狗撕咬死亡,动物伤人主人怎么担责

  2020-07-19   |   121人看过

男孩遭恶狗撕咬死亡

今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居住地附近的饭店,与同住该地的居民孙某等人就餐期间,向孙某之子被害人孙某某许诺赠送其玩具手拍,并告知孙某某下午到其家取回。当日14时许,孙某某来到刘家,刘某某将孙某某引至家中后继续饮酒致入睡,致使孙某某在刘家院内遭到刘家所养的多条烈犬撕咬,致软组织多发性损伤及甲状软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区及周围软组织塌陷,创伤性休克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当日20时许,刘某某醒来时在院内发现孙某某已被狗咬致死后,为逃避责任,将孙某某尸体移至尚志市尚志镇开发区德强钢构厂附近河边抛弃。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尚志市尚志镇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来源:律聊网)

动物伤人主人怎么担责

《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可能导致刘某某受犬加害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将孙某某引至家中后继续饮酒致入睡,致使孙某某在刘家院内遭到刘家所养的多条烈犬撕咬,致软组织多发性损伤及甲状软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区及周围软组织塌陷,创伤性休克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由于刘某某疏忽大意,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孙某某被犬撕咬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孙某某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

动物致人伤害的索赔方式

1、双方协商。动物致人伤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协议自愿履行后,受害人索赔权利得以实现。

2、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可以选择在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受害人权利得以实现。

3、民事诉讼。双方达成不了协议或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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