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的构成

  2020-07-19   |   130人看过

1、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是指宣扬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有损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是我国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的一种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分别从诉讼代理、证据和开庭等不同的角度,在诉讼程序方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理论上认为,什么是隐私?宣传他人隐私?在什么情况下要负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理论上认为,对隐私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如不愿他人知晓的住所,抱养孩子的秘密及个人日记等。从狭义上说,隐私即使男女两性方面的一些秘密。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对隐私含义的理解,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关键是要把握:这里所说的宣扬他人的隐私,是指宣扬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有损于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有些虽属他人私生活的范围,但不涉及他人人格、名誉,或者显然与法律和公共利

益相违背,自然不在此列;二是要注意把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包括向执法机关反映,揭发那些显然违背社会公共程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与泄露、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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