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行为的特征

  2020-07-19   |   70人看过

2、名誉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加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报刊杂志网络刊登、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该报刊杂志社一般都是因对刊登文章审查不严等过失而卷入名誉侵权纠纷之中,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报刊、网络杂志社的责任,这一点与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显然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犯意,没有这种犯意,只是过失,则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3、名誉侵权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的人认为,只要说的、写的是真实的,就谈不上名誉侵权。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认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他人的人格、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不违反法律,则尽管虚假,也不构成名誉侵权相反,如果明显违法,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构成名誉侵权,甚至这种言论所涉及的事实越真实,越会侵权。比如,为毁坏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情节越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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