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0-07-19   |   149人看过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7D。

法定代表人詹*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北京市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奇,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1号楼。

被告**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号院盛和家园1幢2单元C2号。

法定代表人何*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龙,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该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源北里小区8号楼205。

委托代理人何*清,男,汉族,1952年7月3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亚花园3号楼102。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版权公司)诉被告**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龙、何*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版权公司诉称,程*兴、张*银于2004年12月将其作品《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简称《改革思路》)一文首次发表于“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2004年12月20日,程*兴、张*银将该文章的著作权转让给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文化公司)。后三面向文化公司又将上述文章的版权转让给我公司。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原北京央融东方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在其主办的“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n)上转载了该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之后,该研究中心变更为**网络公司。我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网络公司转载涉案文章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公司支付报酬,对我公司构成侵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0元及为制止侵权和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

**网络公司辩称,《改革思路》一文系我公司从其他网站转载,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出处和作者,作者也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所以不构成侵权。我公司在起诉前一直都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其主张权利在程序上不合法。涉案文章著作权的转让和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公证行为都在我方转载之后,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联网上的互相转载不同于传统平面媒体的转载,三面向版权公司过度的维权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版权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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