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络侵权怎么判

  2020-07-19   |   417人看过

商标网络侵权怎么判

侵权人一方应当赔偿相应数额来弥补被侵权方的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森公司)是涉案商标“xtools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百客公司)在第三人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站上购买了“xtools”的关键词推广活动,网络用户在百度网站搜索该关键词时,搜索结果系标题为“八百客国内最专业的xtools”的链接,链接右侧载有“赞助商链接”字样,链接下方的网页描述为“国内最crm服务提供商标准版免费5000成功案例提供一对一免费视频培训”,该链接指向网址为的八百客公司网站。点击该链接进入的被告网站中并未使用涉案商标。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某森公司的主要同业竞争者之一,其对于在crm软件服务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某森公司享有专用权的“xtools”注册商标应系明知。某公司此举已构成给某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最后,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台山某电器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电器厂、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台山某电器有限公司经商标注册人独家授权许可,拥有“绿岛风nedfon”中英文文字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广州某电器厂向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google.cn网站关键词业务代理商购买了“某某风”关键词广告。公证证据显示,通过google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某某风”进行网页搜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的左栏第一项搜索结果显示的是某公司的名称及网页链接“台山某电器有限公司……www.nedfon.com”,而右栏赞助商链接第一项搜索结果显示的是“某风—广州某电器厂”及其链接“www.某.com”,以及网页的介绍。根据搜索结果,点击“某风—广州某电器厂”,可进入广州某器厂的网页。在该网页内没有出现“某风”字样,在每一页面的上方均标有“meihao”、“广州某电器厂”等字样,而这些页面的内容均为介绍广州某电器厂生产的产品空气幕的情况。某公司认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电器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独占使用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依据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独家授权许可,依法享有“某风nedfon”中英文文字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广州某电器厂使用“某风”作为其网站的关键词,构成对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广州谬电器厂赔偿港益公司经济损失2.1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仅酌定赔偿数额2.1万明显偏低,综合考虑二审发生的费用以及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侵权的时间、情节等,改判广州某电器厂、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港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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