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盗号进行网络侵权,被盗号人有责任吗

  2020-07-19   |   117人看过

被他人盗号进行网络侵权,被盗号人是否有责任

有证据证明盗号就没有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

网络侵权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第一,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网络侵权行为与特殊网络侵权行为。标准是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一般网络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如蓄意的网上域名抢注行为等。特殊网络侵权行为,指当事人无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

第二,根据侵权内容,可分为版权侵权行为、域名与商标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私权侵权行为等。其中,版权侵权行为又可分为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科技发明作品侵权行为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等。

第三,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单个侵权行为、多个侵权行为(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和批量侵权行为(如熊猫烧香病毒对大批量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的侵害行为)。

第四,根据侵权人人数的不同,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第五,根据侵权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侵权行为、网上信息获取者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侵权行为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侵权行为。

第六,根据侵权人数与侵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如未经作品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上传至网上传播)与间接侵权行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应知或明知其所属的网站内发生了作品侵权行为,但未采取避免侵权的相应措施的,即参与了侵权,从而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七,根据被侵权人的确定状况,可分为指向侵权行为和泛化侵权行为。前者指专门针对特定的主体实施侵权行为,后者指被侵权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特点,如病毒侵权就是面向整个网络空间的。

第八,根据网络侵权行为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网络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根据侵权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积极的侵权行为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作为网络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积极侵权行为;不作为网络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在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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