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省扬州市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2020-07-19   |   301人看过

2020江苏省扬州市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江苏地区如果涉及到精神的创伤的,一般情况下会赔偿不超过5万的费用,这个精神损害赔偿总共分为5个等级,如果是一般性精神损害的,只有几千块钱,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律聊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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