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工伤受害者巨额索赔 法院判决不支持双重赔偿

  2020-07-19   |   72人看过

1、案情:原告王启炳是原龙岩市龙化集团公司员工,2001年11月12日19时在上班检修设备过程中,被煤渣烫伤,于当晚20时送往被告医院烧伤科治疗。当时原告自己步入病房,医院诊断其"全身多处热煤渣烫伤,34%"。第二天,原告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被告下达病危通知单,诊断原告系"呼吸道吸入性损伤"。下午3时许,被告医生对原告行气管切开术。术后患者一直处于朦胧状态。2002年2月,原告以"缺氧性脑病"转入康复科治疗。5月底入住龙岩人民医院治疗至今尚未苏醒,已成植物人。

2、诉讼:原告家属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技术鉴定,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龙岩市第一医院在对王启炳的诊疗活动中,因延误气管切开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已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原告家属将第一医院告上法庭,提出了469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不服鉴定。诉讼中,申请中华医学会对王启炳病案重新鉴定。经省高级法院商请,中华医学会接受龙岩市中级法院委托,在组织专家听证后,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了维持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鉴定。为此,原告家属以第一医院申请鉴定增加费用为由将其索赔额增至476万。

3、判决:判决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6万余元。

4、分析: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类型,不是完全因第三者的过错而致原告受损,原龙化集团公司也不能免责,若无其厂生产安全事故致王工伤的前因,也不会发生被龙岩市第一医院致其一级伤残的后果。原告遭受工伤与被医致残成植物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双方均负有赔偿责任。本案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即原告存在两个请求权。原龙化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致原告工伤,龙岩市第一医院的医疗事故又致其成植物人,原龙化集团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都具备了过失责任的要件,两种责任同时成立。原告既可以要求厂方给予工伤赔偿,又可以要求龙岩市第一医院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同一损害有两种赔偿或补偿来源,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如何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金给付和侵权赔偿,但其最终所得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上所受损害,遭受损害的雇员可以在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后,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应当扣除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补偿。一方面可以避免受害人获取双方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最大利益。原告王启炳发生工伤是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发之前,在此之前适用的我国劳动部《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工伤保险规章制度均明确规定,我国不实行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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