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著作权侵权案

  2020-07-19   |   135人看过

案情原告**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从**锦禾服饰有限公司处受让包括“99112连体防护服”的产品设计图、样板和样衣在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一切相关知识产权权益。被告**纪达制衣厂是两原告的加工合作单位,长期承接两原告委托的服装加工业务,存有包括“99112连体防护服”在内的多套样板。在两原告与**纪达制衣厂签订的加工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样板、样衣款式等一切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归两原告所有,被告**纪达制衣厂作为承接方不得泄露,不能擅自承接制服类服装加工并利用两原告的样板制作服装。被告顾2004年1月至12月在原告**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计划科主管职务,负责安排生产的订单、联系承接方如**纪达制衣厂等加工单位、布置交货与提货等工作。2005年初,顾离职去被告**正帛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经理,从事的具体工作与在原告时相同。2005年4月,被告**正帛服装有限公司通过服装工艺单向被告**纪达制衣厂做出生产指示,要求按原99112连体服款式改动,生产780套连体防护服。工艺单开单人为被告顾。被告**纪达制衣厂在接到被告**正帛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指示后,利用前述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生产制作了该批服装。**正帛服装有限公司随后将生产制作完成的服装交付给客户单位。

裁判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服装设计图以及据设计图制成的样板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系争样衣仅系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按照系争设计图生产成衣服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害。但是,被告在裁剪布料制作服装过程中完全复制了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的样板,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顾-原系**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计划科主管,负责安排生产的订单、联系承接方如**纪达制衣厂等加工单位、布置交货与提货等工作,对被告**纪达制衣厂存有“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当然知晓。顾在其本人填写的服装工艺单上要求**纪达制衣厂按原99112连体服款式进行改动生产,这也表明了其在使用“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上的主观意图。顾作为被告**正帛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经理履行职务行为,其主观意图代表了公司,被告**正帛服装有限公司对本案侵害两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被告**纪达制衣厂在加工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制作涉案服装,获取利益,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的商业道德。被告**正帛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纪达制衣厂的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顾的行为系履行单位任务,是职务行为,其个人在本案中不应向两原告承担法律责任。关于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作品类型、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予以酌定。综上所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正帛服装有限公司、**纪达制衣厂停止对两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著作权的侵害,各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互负连带责任,向两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等。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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