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分类

  2020-07-19   |   648人看过

环境侵权案件的分类

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损害当事人的环境权益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于现代大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人群居住越来越集中趋势,环境因素日显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地发生,这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实务中,环境侵权案件可以归纳为四种诉讼种类:

(一)停止侵害之诉。即要求环境致害人停止其侵权活动的诉讼。提起这种诉讼可以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消除危险之诉。其前提是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

(三)恢复环境原状。其前提是环境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恢复。

(四)损害赔偿之诉。其前提是因环境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同时这种损害不能通过恢复原状来进行弥补。

在实践中,对同一起环境侵权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几种诉讼请求。比如,由于水污染导致果木枯死,且污染仍在继续,那么就可以同时提起停止侵害、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三个诉讼请求。

所谓环境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时由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改变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属性导致环境收到污染或者导致环境状况发生改变,从而侵害受害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案件有以下几种特点:

(一)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

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虽然也多见因为邻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约束的环境纠纷,如空调运行中的噪声、厨房排放的油烟、垃圾放置不当的恶臭,还有城市里的施工噪声污染、饭店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还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环境纠纷。由于污染企业往往能够为当地创造税收、解决一定的职工就业,就成为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使受害人难以获得正当的赔偿。

(二)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

在实务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加害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是达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往往可以充分举证其排放行为是经批准的合法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而一些法院也以加害行为是否违法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要件,导致受害人案件败诉。

(三)受害人人数众多

由于环境案件往往是社会公害,危害影响范围大,因此在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经常性的是不特定的众人,也就必然导致环境侵权案件要以集团诉讼立案。一些基层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恶意刁难众多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难以依法维权。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的重要环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多数受害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无法进入到致害人的生产过程中去,并且由于取证涉及到诸多学科和多种技术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财力支持,普通受害人难以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导致难以获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是影响受害人权利获得救济的重要因素。

生活也的确如此,环境越来越得到重视,因为环境对身体的影响是很大的。分类可分为(一)停止侵害之诉(二)消除危险之诉(三)恢复环境原状(四)损害赔偿之诉主要是这四种诉讼种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聊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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