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问题

  2020-07-19   |   80人看过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随着现代工业高度发展,危险企业急剧增加,结果环境污染泛滥,生态平衡失调,公害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现实,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感到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足适应社会的需要,于是不得不在立法上作些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保护,确认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失责任原则,规定了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对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普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作出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为物件损害他人负责的替代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责任。

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不同,环境污染是行为人排污所致。污染产生的来源是行为人所有或经营的客体,该客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就该客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新特点:

①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诉讼中举证之责由被告承担或由受理机关委托事业机构提供;

②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

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们要适用特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什么是法的适用?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法的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子的活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它的基本原则。在它的活动中,首先要弄清案情,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环境法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正确审理案件。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特殊的新特点,针对室内环境污染的特殊侵权,适用其新特点审理案子。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责任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的责任条件,而有自身的新特点责任条件,我们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新特点审理案件,适用不同的责任,其具体有:

(1)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必须条件。本案审理中,被告姚某装修商一再重申其装修行为是合法的,没有违法,对原告的环境污染损害不承担责任。按传统的民法损害赔偿理论,只有违法行为,才负赔偿责任,不是违法行为,不负赔偿责任。所谓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为什么环境损害赔偿不以违法行为为必要条件呢?这是因为:一方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是在现代工业急剧发展的情况下发生并逐步被人们所认识的,对这种损害,法律不能事先明文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和开发自然造成的危害是隐蔽性及慢性的危害,法律不可能对这种不确切的环境危害作出确切的规定。如果以行为的违法作为确定环境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那么在当前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遭受环境污染和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损害的受害者将得不到保护。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本案被告一再重申其购买和使用的装修材料均是通过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室内环境污染是原告没有进行必要的通风导致的,自己对此无过错,对原告的污染损害不承担责任。按照传统的民法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主要条件,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才负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则不负责任。而行为人的过错,并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者的排污或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行为致他人以损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负赔偿责任。

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条件,而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要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构成的特定条件,追究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要有排污或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行为。排污或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行为是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音、恶臭、放射物质或堆放无防水、防渗措施的剧毒废渣和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行为。

(2)要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事实。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条件,没有这一条,损害赔偿就不能存在。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和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财产的减少或消失(包括因加害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应该获得的利益)。人身的损害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致人死亡或伤残、胎儿流产。

(3)排污或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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