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治

  2020-07-19   |   73人看过

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与环境事业的深入发展,对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998年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1999年修改的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今后我国环境工作和环境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即实行环境法治。一、环境法治的概念和含义只有将法治与人治、法制相比较,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法治的涵义。法治是一个带有价值追求的概念,也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状态。《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RuleofLaw)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的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好的法律。”1959年印度新德里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概括了4条法治原则,即:第一,立法机关创建和维持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第二,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第三,建立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权等;第四,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在中国,法制一般理解为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环境法制是国家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环境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环境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和。广义的环境法制建设还包括环境法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其中,环境立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前提,环境执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关键,环境守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基础,环境法的监督是实行环境法制的保障。环境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国民都要严格地遵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相对于法治而言,法制强调国家权威、国家意志、执政者的意志,重视法律的强制作用、工具性和管理作用,法制的法可以指由国家管理机关或统治阶级制定的各种法律(包括良法和恶法),法制可以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相对于法制而言,法治强调良法、主权在民、正义和民主。人治就是朕即法律”、言出法随”、掌权者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国家的一切大事由个人或少数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强调法律的统治高于个别人的统治。笔者理解,环境法治是法治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将环境(保护)活动(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就是实行环境法治。如果说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崇高理想,同样可以认为建设环境法治秩序则是环保人士的崇高理想。二、实现环境法治的要件要在环境领域实行法治,必须明确环境法治的要件。环境法治的要件既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衡量环境法治状态的标志。具体地说,实现环境法治应该包括如下几个要素:(一)要有一套体现环境正义,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即建立一套科学的环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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