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顺序】新企业破产法面临最后抉择

  2020-07-19   |   72人看过

【破产清算顺序】新企业破产法面临最后抉择

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的企业破产法将推迟至明年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但无论最终如何决策,与1986年那部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新法都是一部符合市场化理念的法律。最直观的改变,这是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

没有人质疑企业破产法重新立法的迫切性。但人们的预期只能留待明年了——12月19日,记者在北京获悉,由于决策层对其中若干关键内容仍有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企业破产法”草案将不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场人士曾经期待,即将过去的2004年将以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结束———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大部分人原来预期,在12月28日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这部具有界标意义的法律将三读通过,中国从此将有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18年前发布,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一直试行至今。当年制定的法律带着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中国的企业破产成为世界经济史上的独特现象:破产成为国有企业特权;国有企业破产需要国家经贸委下拨指标;破产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拥有高于债权人的处置权;企业破产逃债的现象大量存在,

银行等债权人却无法作为……

本应成为市场守望者的破产法失去了威慑力,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难以度量。中国加入WTO后,与全球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国际社会也关注中国市场的安全。今年欧盟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出疑问,他们提出的四条理由中第三条就是中国目前没有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十年立法

破产法是处理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它规范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欠债还钱”,如果无法还钱,那么债务人就要接受惩罚———破产。如今,这样的伦理和逻辑恐怕没有人质疑,但在18年前,破产法对当时的中国企业不啻提出了哈姆莱特式的疑问。

当时的破产法起草小组组长曹思源回忆,尽管当年的草案在1986年1月31日就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但人大常委会到12月2日才在第三次审议时通过,其中过程之曲折、争论之激烈难以言述。国务院通过的草案有11000余字,最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4800余字,而且法律的适用范围由所有企业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曹思源指出,这部法律最大的成就是实现了零的突破,使企业破产不再为人们恐惧,不再是不可触的禁区。

新破产法的起草在1994年就列入人大日程。从那时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新“企业破产法”经历了整整十年的时间。“它牵动了太多的社会神经”,对于它的漫长历程,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如是评价。

李曙光认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应由完整的体系构成:关于“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进入,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关于“过程”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交易,如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等;关于“死”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即破产法。前两个环节的法律现在基本上都有了,只是修改完善的问题,至今没有的是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没有死的威慑,哪有对生存的敬畏?市场经济秩序何以确立?”

从1994年至2003年的10年间,全国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61464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33313件。在这段时期内,新破产法两次难产:1995年八届人大期间,新破产法完成草案,由于当时的社保机制不完善,恐怕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得不到保证,新法搁置。4年之后九届人大期间,新破产法再次制定,但是当时正值国企改革攻坚阶段,由于担心破产法出台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新法再次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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