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

  2020-07-19   |   161人看过

内容提要:引入破产重整程序、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之处。破产重整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它的确立,标志着现代破产法价值追求完成了从债权人利益至上的个人本位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的转变。为实现破产重整所蕴含的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理念,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重整的申请制度、担保限制制度、自动冻结制度、分组表决制度以及重整计划的法院批准制度。为确保这些制度的实施,法院担当了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键词:破产重整、社会利益、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时10年完成草案起草工作,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已施行20年的《破产法(试行)》。一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相对于旧《破产法》,新增的重整程序是新《破产法》最大的创新,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空白。破产重整,是一种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1破产重整体现了“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和指导原则,是严重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立法实践吸收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一次有益尝试。一、破产重整的价值确立:从债权人利益至上到社会利益至上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体现着近现代以来破产法理念的巨大转变:从债权人至上主义,发展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2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3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鲜明地体现了古代破产法的宗旨,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至能够将债务人的身体砍为数段。这一债权人利益至上的立法宗旨在欧洲中世纪立法中继续得到体现。1542年英国上议院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破产法》,该法的主要作用是汇集债务,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破产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并将破产债务人送进监狱。不过,这部法律已经包含着与古罗马破产法不同的因素:债务人解脱。一旦债务人被送进监狱,出狱以后的收入就可以免除偿还债务,债务不再被无限追溯。这是向债务人利益的第一次重大倾斜。源于英国的《破产法》被美国借用。1829年,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杰克逊总统关闭国有的第二美国银行,银行停止放贷,提前收贷,引起一场重大的金融危机。大批债务人资金链断裂,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困境。而这次因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调整而陷入绝境的债务人绝大部分都是拥有美国梦的诚实经营者。如果将这批诚实的经营者送进监狱,将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矛盾,甚至会危及美国政府的合法性。于是,1841年,美国通过第二部《破产法》,写入自愿破产条款。该条款规定,当诚实经营者因资不抵债而自愿申请破产时,可以给予债务免除。对破产者作出了第一次重大让步。市场和社会对自愿破产原则的认可,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市场经济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繁荣到来时,所有企业都利润丰厚,而萧条期到来时,即使是讲求信用的诚实经营者亦会因资金链断裂而资不抵债;因而,破产具有“道德无涉”的特点,亦与经营者的个人能力无太大的关联。个别债务人是无法与巨大的经济运行周期相抗衡的。正是基于这一社会共识,1867年美国随之通过了第三部《破产法》,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在第二部《破产法》的基础上对债务人做出了第三次重大让步。十九后半叶,美国接连爆发大的经济危机,1857年、1867年、1873年、1882年、1890年是危机爆发的关键年份。在危机的频繁袭击面前,人们广泛的认识到,企业经营的成功和失败并非取决于企业自身,还取决于日益依赖的经济系统的健康:“全国的首要利益取决于一个人能否继续他的事业,取决于能否为债权人和他自身的利益而保留他的财产,而不是变卖他的资产并把它们分给他的债权人。在萧条时期强制性地出卖财产和停业对整个国家,以及每个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造成了损失。”4因此,1898年,第四部破产法出台,允许破产重组,债权人向债务人再次做出重大让步。理由是,债务人手里掌握着一个庞大的企业和市场网络,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破产意味着危机的蔓延和加深,意味着企业网络的连锁倒闭。在破产重整中,债务清理不再是破产的唯一目的,债务关系的处理被放置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之中,使得债权人的地位进一步被社会化。企业的破产对社会秩序其负面影响是由内向外辐射的:首先是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其次是企业的职工、它的居的地区以及它的交易伙伴;再次是其生计与该破产企业的营业有关联以及与前两类人有利害关联的人。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破产,不仅仅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体利益,更涉及到广泛的社会主体之利益。相反,债权人却只有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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