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行为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0-07-19   |   247人看过

签发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字样是支票文句,是区别于汇票和本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支票上面,如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出票人无须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一种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支票正面,例如"上列款项请从我帐户内支付"等,出票人无须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是指支票上记载票据金额应该是确定的,并且其标的只能是金钱。出票人对支票金额的记载必须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支票上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支票无效,支票的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过的支票无效。而且支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与在付款人处的存款数额相适应,也就是说,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数额,否则就是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在实务中,银行在出售支票时,已经在支票的相应位置记载了出售支票的银行名称(即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出票人)的银行帐号,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出票日期的记载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的签单是指出票人预留在其开户银行的印鉴,该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收款人是给付出票人对价的人,收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应该填明用途,支票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支票签发完成,经出票人审核正确后将其交付给收款人,出票的行为也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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