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贴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2020-07-19   |   112人看过

汇票贴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买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既可以与梢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单独开具,合并开具时应在不同栏次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全、滞纳全、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全、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俏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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