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2020-07-19   |   70人看过

目前学者主张的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三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受让人受让票据时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四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是基于善意取得票据。

4.须给付合理的或者相当的对价取得票据。

第三,五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善意取得票据。

4.须给付合理的或者相当的对价取得票据。

5.须是取得形式完整的票据或有效的票据。

这几种观点表明,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有三个要件基本为学界所认可。相对四要件说而言,三要件说不要求对价,但笔者认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权利人的权益为代价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考虑到公平价值,必须兼顾两者权益的平衡,将对价作为票据权利之非常态取得方式的一个要件是必须的、合理的。与四要件说相比,五要件说强调票据形式上的完整性。但票据形式完整是票据权利形成的基本要求,票据形式不完备,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票据即无效,以任何方式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而尽管票据形式完整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基础条件,但这是取得票据权利的共同要件,而非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独有要件,不应再作为票据权利之特殊取得方式的必要要件详加讨论。故笔者认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四要件: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票据的让与人对其持有的票据有处分权,那么受让人取得票据就有正当的权源,自无善意取得之说。因而只有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才能产生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问题,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此为让与人方面所应有之要件,有此要件,现占有人始有主张适用此规定以取得权利之必要,不然让与人如有让与之权利时,现占有人遥依让与之规定取得权利足炙,何必再乞灵于此善意受让之规定耶?”这里的无处分权人,应为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其间接前手,即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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