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取得的票据是否有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是通过恶意的方式取得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的权利,如果票据是出票人背书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转让人没有处分权的多数情形是因为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受让人并无义务审查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没有义务审查更早的法律关系。只有在受让人因为某种其他原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由时,才导致其存在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