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是否属于除斥期间

  2020-07-19   |   163人看过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法律上一对相似但意义不同的法律概念,诉讼时效对于长期怠于行使的债权使其失去诉讼的胜诉权,以此督促债权人的行动。而除斥期间则是一种法律事实,对于时效内未发生的权利,时效一过权利即告消灭。那么,对于仲裁来说,它的时效规定应视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呢?

一、仲裁时效是否属于除斥期间

仲裁时效应当视为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仲裁时效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仲裁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不是除斥期间。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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