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是指什么

  2020-07-19   |   382人看过

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是指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包括什么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偿还请求权

偿还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权”。票据不获付款、不获承兑(只限汇票)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所有背书人以及发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只有在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遭拒绝后(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否则此权不能行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前手(被追索人)偿付款额并得到满足后,其追索权便转移给被追索人,由他作为持票人再向其前手追索。如此可以一直追索到票据上的最后债务人,即发票人为止。发票人再无前手,追索即告结束,发票人偿还票据款额后,整个票据关系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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