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书载明事项

  2020-07-19   |   130人看过

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书载明事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申请进行诉前保全时,保全书需要载明的事项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保全同财产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2)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3)对诉前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个方向的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债权人需要注意;

(4)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用的是必须。

(6)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8)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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