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回避诉讼(上)

  2020-07-18   |   138人看过

哪些人需要回避诉讼(上)

作者:许*霞律师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是确保诉讼公正性的一项制度,与案件有利益联系或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退出案件审理等活动。

回避制度适用人员主要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回避呢?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其中,对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此外,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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