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程序中的仲裁员回避规则

  2020-07-18   |   172人看过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向聘任该仲裁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包括要求回避的仲裁员姓名、身份,以及回避的情形。

三、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以口头方式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记录在案,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五、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七、对已经审查并作出未准许回避申请决定后,当事人再次就同一仲裁员提出回避请求的,除非当事人提供新的需要回避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再处理。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