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2020-07-18   |   149人看过

怎样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相关知识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旨在主张实体权利的不同意见。这里的案外人就是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即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本案中陈某和刘某是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是案外人,轿车是执行标的物,李某的请求内容即是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为案外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存在的错误,提供了有效保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执行程序尚未发生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不具有执行异议的性质;而在执行终结后,案外人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由案外人提出。

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例如,在本案中李某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对执行措施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见就不是执行异议。

4、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陈述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执行异议也是不能成立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案外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异议,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首先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驳回申请,继续执行。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果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如果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的,应继续中止执行程序;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没有错误的,应立即恢复执行程序。如果执行程序是委托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受托人民法院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后函请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发回原制作单位审查处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的处理上不仅仅要看案内人的相关消息,案外人也不列外,在很多时候案外人的异议也会起很大一部分卓云,所以自己有什么异议也要积极的提出,让案件更好的处理!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案外人对执行表提出的异议问题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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