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的风险

  2020-07-18   |   64人看过

中止执行的风险

(一)申请执行阶段的风险: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变卖程序后无人竞买,因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而退还给被执行人,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

(三)被执行回转的风险:因申请执行人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滥用执行担保等导致被再审撤销、改判或者其他最终裁判需要申请执行人承担实体责任而被执行回转的风险。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中止的介绍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案件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法院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予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出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裁定中止执行;

11、被执行人除生产、生活必需用具、用品外,短期内确无履行能力的;

1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已被宣告失踪或经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因违法犯罪被投放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长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难的;

15、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恢复生产或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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