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020-07-18   |   67人看过

被查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涉案股权被查封导致合同标的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作为债权之客体给付不可能的状态。通常而言,履行不能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履行不能与狭义的履行不能两种。前者是指本来履行、给付之目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够实现的状态,而不问其债务人对于此种不能的发生是否有责任。而后者则仅指债务人对于此种不能的发生有责任的情形。此处在广义上使用履行不能的概念。

按照不同情形的分类标准,履行不能可以细分为:(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指不能履行的情形自合同成立之始即存在;嗣后不能指合同成立后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2)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客观不能指任何人都不能作出履行的情况;主观不能指债务人虽不能履行,但债务人以外的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形。(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指在债务履行期或者在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期间,其履行不能;如果只是在此期间中的一部分有障碍,则是一时不能。(4)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指给付的全部履行不能;部分不能,指给付物体的一部分不能。(5)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指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法律上的不能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履行不能或者说是因法律的理由而导致的不能。

查封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或执行的强制措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但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仅仅只是限制了处分权,而非剥夺其所有权。在未进一步由法院代为处分其财产,并清偿债务之前,被执行人仍不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因此而彻底丧失。且由于查封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查封到期或者被解除,查封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限制即消失。本案股权被查封使过户受阻,但并不意味过户可能完全丧失,也不意味着股权丧失,协议双方还保有通过履行相关债务从而解除对股权的查封,消除合同履行障碍的权利。此系法律上的一时性履行不能,不能因该查封事实的存在而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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